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的新规定与要求

来源:网络  作者: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      2023-08-25 09:58:10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的新规定与要求(图1)

最近,《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并对宅基地的审批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来看一下《规定》从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用地和建设标准

《规定》明确指出,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的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根据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建设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其中出屋面楼梯间不计入层数,建筑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25%. 建筑的高度方面,一层建筑的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出屋面楼梯间的高度不超过3米。此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房屋前后间距不得少于2.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得低于1.5米.

建设和管理

在建设和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各镇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用地和建房的全程管理。他们需要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对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进行实地核查,全面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的“四到场”制度. 这个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规定》还明确指出,对于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情况,优先安排宅基地;而先建后拆的情况下,村民应与镇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 新建住宅竣工后,村民需要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给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将退还给村级组织. 如果村民不按协议退出旧的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将责令其限期退出旧的宅基地,并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如果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消息,该《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它适用于石狮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 对于翻建住宅的情况,将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要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包括成片改造),需要按照“一村一议”的原则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相关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的指导下,《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和建设标准、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这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发展,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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