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生活居住土地,属于住宅用地范畴。根据《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国宪法》规定,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否则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在土地资源稀缺、无法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地区,县级可以采取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基上,按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而成员家庭则享有申请宅基地资格权.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这些权益.
根据《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遵循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规定.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对于进城落户农民来说,他们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管理与使用权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受强制流转或收回限制.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促进农村和城市良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